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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22 字号:[ ]

  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有关要求,结合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开放性研究课题基金来源于北京市科研水平提高经费。

  第二条 基地开放性课题的申报及审批等工作由基地秘书长组织。基地办公室在基地开放性课题申报之前在网上发布申报指南,申请人根据指南进行申报。

  第三条 基地开放性课题组织申请人进行答辩,基地学术委员会评审小组或由有关专家组成学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条 基地开放课题成果等(包括论文、专著、鉴定及获奖成果等)必须统一署名“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

  第五条 开放性课题主要由基地固定岗位的专兼职科研人员申请。

  第六条 开放性课题经费的资助额度: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分别为1万元,重点课题3万元。

  第七条 开放性课题立项后需严格按照依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列支。

  第八条 开放性课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课题负责人必须提供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并经基地主任签字同意后批准结题。

  第九条 开放性课题严格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研究档案,课题结束后经基地主任同意,并委托基地秘书处验收存依托单位档案室。

  第十条 本规定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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