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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外事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1-11-22 字号:[ ]

  第一条 基地将有计划地向国外派出研究人员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为使基地外事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制度,提高外事工作效率,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 基地选拔出国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政治与个人品行方面审查合格的基地专职研究人员。(二)其出国目的明确,与本基地的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并具有突出的业务水平与优秀的工作表现。(三)出国人员年龄一般限制在五十五岁以下(由对方特别邀请并承担其全部费用者除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三条 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外事纪律规定,出国期满后必须按时回国并及时到基地报到。

  第四条 出国人员在归国后必须向本基地做出详细的出国书面汇报,其中包括完成任务情况、业务水平提高情况、资料收集情况,以及与外国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完成或进展情况等等;同时,本基地将责成其所在的研究室主任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基地为了进行广泛的学术合作研究与信息资料交流,将有计划地聘请国外及台港澳学者到本基地从事合作研究与讲学活动,并有计划地接受外国业务进修与攻读学位的人员。

  第六条 被邀请的外国研究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其可拥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与见解,但必须对中国政府与人民持友好态度,并不得有分裂中国的行为与言论;进修人员则必须具备明确的进修任务与相应的进修能力;攻读学位人员则须对规定的各项科目进行认真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外国及台港澳的学者专家的邀请,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本基地的研究人员进行推荐。但必须经过基地主任的同意与基地有关人员的认真讨论,然后再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进修及攻读学位人员则需符合学校此方面统一规定与考查方式。

  第八条 被基地邀请的外国及台港澳学者专家在基地工作期间,基地尽量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照顾好其生活;同时,他们也必须承担足够的科研与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还要时刻提醒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外事规章制度。待其工作结束时,基地将召集这些专家的联系人、所在研究室主任、课题合作者、听课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其工作态度、学术水准与研究成果进行全面评估。外籍专家在基地工作期间的待遇与报酬,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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