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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11-22 字号:[ ]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包括基地购置、订阅及以交流、受赠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基地购置的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

  第四条 基地信息处理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信息处理室应在基地综合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与核查工作。

  第五条 基地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基地具体人员,并登记建档。所有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六条 本基地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和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

  第七条 本条例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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