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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22 字号:[ ]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基地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开展,促进基地建设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与保护范围

  本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由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基地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商标权;

  3.著作权;

  4.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5.基地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

  6.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基地的知识产权服从首都医科大学科技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1.基地计划安排的科研工作完成后,对具有商业价值的成果,应作为基地的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2.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参观访问、参加会议、咨询和通讯等,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3.科研人员完成基地计划安排的工作任务后所要发表的科研论文,均以首都医科大学和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

  4.对来基地研究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及其开放课题的知识产权,按其与基地各研究室签订的合同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学校科技处批准备案。

    第五条 权利归属

  1.职务智力成果:为完成基地计划安排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成果是职务智力成果。职务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归首都医科大学,完成单位、完成者个人有持有权。职务智力成果的使用、转让和专利申请必须向首都医科大学提出申请并获得科技处批准后方可施行。未经首都医科大学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基地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

  2.非职务智力成果:指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完全没有利用基地所属的物质技术条件,并在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情况下完成的智力成果。非职务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和持有权均属个人所有。

  3.在基地所属研究室学习的学员、进修生、研究生、博士后和客座研究人员,为完成基地计划安排的工作任务所获得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均属基地所有。上述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基地同意或许可,不得擅自将属于基地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有关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和奖励等涉及知识产权事宜,首都医科大学均为第一完成单位。

  4.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技术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经报学校批准,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执行。

  5.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依法进行界定。

    第六条 权利与义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应在有关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基地研究室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基地知识产权的责任,有监督有关单位执行本规定的义务,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及其行为。

    第七条 责任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本基地的科技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或涉及基地重大利益的保密科技项目有关人员拒不与基地签定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延期晋级、通报批评等。

  违反本规定,借工作、职务之便,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技术资料、文件或商业秘密的,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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