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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22 字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基地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推进基地的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活动质量,充分发挥基地学术活动的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是指由基地主(承)办和参加的各种形式的专业性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学术研讨班等。

  第三条 在经费许可的条件下,原则上基地每一年举办一次国内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学术会议所讨论的专题,应以基地一定阶段内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并在学术上显现出相当的前瞻性,同时也应考虑到可能参加的有关学者的兴趣与条件。

  第五条 基地成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会议。经基地主任同意的学术会议提案,应交学术委员会充分讨论。国际学术会议的主办,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再向学校申报。

  第六条 学校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由基地主任指定专人负责筹备。有关筹备人员应在既保证会议质量、又尽可能节约经费的原则下,合理地设计会议的具体程序,周到地安排参加会议人员的接待,保证学术会议按时、顺利地召开,并做好学术会议的资料档案工作。

  第七条 在基地的有关研究取得一定成果,而研究经费又许可的条件下,基地可举办相应的学术研讨班。

  第八条 基地研究人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研讨班。经基地主任同意的学术研讨班提案,应交学术委员会充分讨论。

  第九条 学校批准举办的学术研讨班,由基地主任委托基地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应在确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术研讨班的讨论主题、举办目标,就具体进度设想、经费预算细目等提出详细的书面计划。计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应保证研讨班的按时、顺利举办,保证有相应而合适的研究人员参加。

  第十条 学术研讨班筹备及举办期间,秘书长应及时向基地主任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基地各课题组科研人员在参加学术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注意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

  第十二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科研人员应及时向基地其他课题组科研人员交流会议资料,以充分发挥会议资料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主(承)办的大型学术活动应根据“勤俭节约、以会养会、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使用学术活动经费,会务组应于会前编制经费预算计划,并报请负责人审核批准。会议经费应由专人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经费预算计划,所有经费支出前须经负责人同意。收支票据由经办人签名并经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会议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开支或挪用会议经费。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经费管理人员应及时结清会议的全部收支项目,编制经费决算,由基地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基地应及时进行活动的总结及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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