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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1-11-22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为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最高学术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基地的科研发展方向,审议基地重大科研项目,召开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事项。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基地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基地的发展战略。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的学术活动要能切实推进基地的科研工作开展,提高科研水平,帮助科研人员成长。同时也应注意拓展研究人员视野,活跃基地学术氛围,激发研究人员研究活力。其坚持的原则为:

  1、立足首都,为北京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本基地的各项科研工作将本着服务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立足首都、服务北京、面向全国”作为科研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2、整合资源,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结合基地资源分布和科研工作实际,以纵向课题、重大政府委托课题、重点合作或横向课题为目标,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

  3、引领创新,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传播相得益彰。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积极创新,充分准备,切实开好三类会议:基地项目申报评审会,基地开放性课题项目评议会,学术研讨会。

  第五条  策划、推动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由基地办公会商议认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地主任聘任,组成人员应为奇数(基地办公会是由基地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召开的会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需变更的委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但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保留的委员也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熟悉所在学科、研究方向的学术状况,了解基地的学术发展动态,在基地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力。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基地的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要考虑到基地的代表面和学科、研究方向的分布面。为保证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学术委员会成员中首都医科大学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五分之二,其他有关机构每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一名。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基地学术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讨论决策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轮流执行委员负责制,执行委员轮流担任学术会议的主持人,负责本次会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有效。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或已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并有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四条 义务

  1、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科研及学术的会议及活动;

  2、按照学术委员会的要求轮流担任执行委员,完成相关工作;

  3、积极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献计献策;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为讨论稿,从学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试行,试行一段时间后由学术委员会制定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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